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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太回乡遇车祸事件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家住重庆市义和镇镇安村的唐老太回老家探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12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唐老太的亲属获赔的丧葬费11549元、死亡赔偿金274300元、交通费4582元、误工损失972元等,共计人民币29140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赔偿11万元,其余181403元由被告瞿强负责赔偿。

家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镇安村3组的唐老太,从2005年9月起至2008年6月期间,一直在上海市闵行区与其三子共同生活居住,为其照看小孩。2008年7月回老家探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其儿子得知母亲死讯,匆忙之下乘飞机回家奔丧,后因交通费和唐老太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与肇事司机和车辆保险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双方发生纠纷。

2008年7月5日,被告瞿强驾驶其自有货车由涪陵镇安往大柏树方向行驶,车行至镇安大柏树水口路段时,将回乡探亲的唐老太撞伤致死。2008年7月6日,原告沈荣光及其妻唐香成乘坐飞机回乡参与处理其母善后事宜,7日后返回上海。事故发生后,涪陵区公安局交警五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瞿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被告瞿强从被告大地保险涪陵支公司预领了2.4万元保险理赔款,并付给了三原告51550元。由于原告未与被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三原告遂于2008年10月14日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11549元、误工费3402元、交通费5076元、死亡赔偿金274300元等共计人民币294327元。而被告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交通费不能按飞机票和计程车票价计算,只应按普通交通工具的票价计算。

法院认为,死者唐老太虽系农村居民,但其自 2005年9月起至2008年6月返乡探亲期间,一直在上海市闵行区与其三子沈荣光一起居住,为其照看小孩,尽管其无固定的工资收入,但其由儿子沈荣光提供食宿,其生活来源正当,因此,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沈荣光及其妻唐香成惊闻其母遇车祸身亡的消息后,渴望迫切返乡处理丧事的心情亦在情理之中,因此,回家奔丧费用的支出亦算合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因其母唐家会死亡所应获赔的丧葬费11549元、死亡赔偿金274300元、交通费4582元、误工损失972元等,共计人民币29140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赔偿11万元,其余181403元由被告瞿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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