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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治横穿公路罪叫好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在重庆,晚上十点多钟两个行人嫌麻烦,不走100米外的天桥而横穿公路;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在我国,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固然与近些年来,私人代步车辆的增多,道路拥挤分不开,但最主要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但是造成行人肆无忌惮的横穿马路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再则,我国现行法律“人性化”太浓也是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原因。一直来,在我国不管是火车压死人还是汽车撞死人,不管死者对错与否,不管责任孰轻孰重,交通事故处理都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给予死者一定经济赔偿。如此一来,无形中助长了一些行人不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意识,认为车子压撞人都是车辆的错,因此有些交通安全意识差的人甚至目无交通法规,旁若无车行走在高速公路上,若视无睹地闯红灯。其二是我国公民遵守交通规则素质太差。交通安全要求大家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而大多数人却是宁抢一秒,不停三分,因而造成了不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不但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而,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的建议,笔者十分赞同。再则,我国现行法律如李律师所说,已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置死伤者于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又以人为不遵守交通安全危害性最为可恶,因为大多数人都知道,而且可预见也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不但更加可以提高全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意识,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后患。法治横穿公路罪,一个“好”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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