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资讯
事故索赔
交通肇事
事故赔偿
交通安全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事故索赔
交通肇事
事故赔偿
交通安全
交通知识
交通法规
事故鉴定
事故处理
酒后驾车
事故诉讼
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案例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法规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5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推荐:
驾驶证
驾驶执照
您可能也对一下文章感兴趣
1.粤交通安全条例 12岁以下儿童不许坐前排
2.昆明实施新《交通安全条例》公交优先法
3.交通违章如何查询
4.交通违章查询系统
5.《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起实施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