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律师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是有关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知识,并且附上了一个活生生的案例详情。
2014年4月24日凌晨2时45分,27岁的男子虞某某醉酒后(经送检其血液含有乙醇浓度233mg/100ml)驾驶黑NX*82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北往南行至世纪大桥北侧时,该车的前左部位追尾碰撞上当事人莫某某驾驶的川S5*936号轻型自卸货车的右后尾侧底部,造成虞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9日死亡。
经查,事发原因是当事人虞某某醉酒后驾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莫某某驾驶年审过期、灯光不合格、没有反光标志的车辆。海口交警支队依法认定当事人虞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编辑: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