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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肇事逃逸“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5月3日天上午,开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XX交通肇事一案。在宣判被告人缓刑的同时,依法发出(2011)开少初字第1号“禁止令”:禁止马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被告人马XX,1993年3月6日出生。2010年12月28日马XX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王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XX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马XX向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开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规定,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马XX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马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其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开封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马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

  被告人马XX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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