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兰州市永登县农民刘强的妻子周某失去了生命,造成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杨某兵也在车祸中丧生。司机杨某兵的妻子徐某在悲伤之余怎么也没有想到,她又遭到了刘强及其儿女的追偿诉讼,认为徐某作为杨某兵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替夫赔偿”。日前,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刘强等原告的诉求,判决徐某给付刘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两车相撞 五人身亡
2008年11月23日9时50分,永登县民乐乡司机杨某兵驾驶桑塔纳小轿车在连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迎面驶来的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桑塔纳小轿车内杨某兵及乘坐的五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兵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客车的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在单位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公司按交通事故认定40%的赔偿标准,支付了死者周某家属各种赔偿金53525元。
车祸之后诉讼纷争
原本好意搭载周某去看病的杨某兵,不料却从此与家人阴阳两隔,他的妻子徐某悲痛万分,但作为杨某兵财产继承人之一——徐某又被周某丈夫等人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承担周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4万余元。
在法庭上,徐某说自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她又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也不是杨某兵的唯一继承人,也没有对杨某兵的任何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她的委托代理人对周某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及赔偿标准也提出了质疑,且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公司已支付死者周某的家属各种赔偿金53525元,所以剩余的1137.96元才应由徐某替丈夫赔偿。
合法继承夫债妻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虽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其与杨某兵系夫妻,在杨某兵死亡时继承关系开始,徐某就是合法继承人;肇事车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徐某应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进行了赔偿,现被告徐某应承担原告妻子周某死亡赔偿金的60%、丧葬费的60%,两项合计3.4万余元。同时,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方索赔的抚养人抚养费等其他各项费用也一一进行了详细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徐某给付原告刘强妻子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刘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母亲的赡养费共计5.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