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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司机占道行驶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1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拥鑫人民币5.8万元, 被告徐某珍赔偿原告蔡拥鑫人民币14.8493万元。

  2007年10月15日10时10分许,徐某珍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洛市镇熊家村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蔡拥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蔡拥鑫负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蔡拥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3天,出院时反应迟钝,走路不稳。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珍驾驶二轮摩托车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拥鑫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愈后右侧上下肢肌力三级,已构成Ⅲ级伤残。徐某珍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由于徐某珍至今未支付分文,故蔡拥鑫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珍、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依法予以核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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