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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5大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1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交通新闻

热点问题1
机动车碰行人,该不该负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陶驷驹说:“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提出11个议案,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这11个议案中,绝大部分都是针对这一条的。你们河南交警部门了解的是什么情况?”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这一条司机们反响十分强烈。此规定的本意是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责任,然后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通行的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机动车驾驶人采取的应急措施,相对“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样就抛开了交通事故责任,把事故的赔偿责任直接推给机动车驾驶人,致使很多机动车驾驶人认为,此举是在纵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譬如在上下班交通高峰,行人、骑车人横冲直撞,而机动车必须避让,不但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而且造成了交通秩序混乱,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畅通、有序”的基本原则相悖。有的行人本身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负全责,是否有失公平?如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碰瓷”现象,就是极个别违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在正常行驶的车辆临近时故意倒在车前伪装“受伤”,强行向驾驶人索要赔偿,使机动车驾驶人蒙受经济损失,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很多交警和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对此条款的修改,应该遵循以前的“分清责任,以责论赔”,就是首先划定事故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
热点问题2
民事赔偿,公安该不该“甩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和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从法理上讲,民事调解本属于法院的职责,理应把交通事故后期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这样更有利于事故民事赔偿部分的妥善处理。
但是,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法院现在受理的案件就非常多,如果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工作也交由法院办理,法院根本没有人力、精力来解决。另外,这样也延长了事故当事双方处理事故的时间和周期,不利于减轻群众的负担。
热点问题3
吉祥牌号拍卖收入,能否用于救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一线民警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定不及时,或者出台较晚,尤其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直接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顺利实施。譬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医疗机构未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法律责任。大多数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因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支付医疗费而延误对伤员的救治,甚至发生受伤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有的医疗机构如新郑市某医院,将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无主病人扔到荒郊野外冻死。
医疗机构的人员认为,虽然现在医院仍承担着社会公益性质的救死扶伤任务,但是近年来政府财政对医院基本上没有投资,都是靠医院自收自支来发展的,医院每年救助的无主病人都损失上百万元,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没有出台,并且国务院目前也没有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因此,公安民警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时,增加公安机关可以将吉祥车牌号拍卖,拍卖的收入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热点问题4
农用车管理不到位,该咋追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责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没有责任模式。只对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设定了义务和职责,但是对其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缺乏相应的罚则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农用车不上牌照,驾驶人无证驾驶等,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有去管,是否应该增加“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的失职行为,比照公安民警的处理规定执行”条款。
热点问题5
超速电动车,该不该办驾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把电动自行车定义为非机动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相应规定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生产厂家缺乏监督,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部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加大了动力设置,提高设计时速,导致大量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使交通管理机关和一线民警在管理中无所适从。
目前,相当一部分电动自行车已经远远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要求,不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是,如果把该车辆按机动车管理,又无法上牌入户,要求当事人办理驾驶证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应该明确“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超过规定的标准后,按机动车管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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