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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应在几日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调查后的情况,结合交通事故等级标准(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应在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分别在5日内(轻微)、15日内(一般)、20日内(重、特大)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发至当事人;如果情节复杂,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调查后的情况,结合交通事故等级标准(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应在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分别在5日内(轻微)、15日内(一般)、20日内(重、特大)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发至当事人;如果情节复杂,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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