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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男士被车撞死无人认领 交警为其成功索赔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潇湘晨报

一起即将过去一年的车祸,一具无人认领的尸体。近日,衡阳市交警却为车祸中的这具“无名尸”获得了赔偿。

事故中死者无人认尸

2005年9月28日晚,一辆由湖北沙市开往广西北海的双层大客车行驶到衡阳市西外环雁峰区兴隆村路段时,一名男子在夜色中横过道路。司机王祖松无法避让,将男子重重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经勘查取证,衡阳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于10月11日对肇事车主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祖松驾驶大客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及,无名男士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横过马路,事故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然而此案仍没有结果,交警无法从无名尸身上查找到死者身份,死去的无名男子一直无人认领。

交警替其提出索赔

难道撞了白撞,如何让“无名男尸”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雁峰交警大队从相关法规中找到了突破点。2005年12月21日,他们作出了代死者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的决定书,要求肇事方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63911.8元。其中50%交给交警支队支付费用,另一半由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然而肇事方执行一直未到位。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规定的期限到达之后,雁峰区交警大队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请求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索赔交通事故赔偿费81955.9元。

接到申请执行书的蒸湘区法院同样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课题——这是从未尝试过的案子。他们马上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了汇报,得到支持。2006年5月22日,蒸湘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听证,并于5月30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作出的代收交通事故赔偿费的决定。

9月11日,蒸湘区人民法院覃志平称,目前该案已经执行,一旦死者身份得以确定,执行款将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刘俊 林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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