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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无效”引发官司 家属索要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在救治过程中死亡而引发的家属状告医院的案件,法院最终以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赔偿,家属再行要求医院赔偿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中旬,朱某驾驶摩托车时,遭马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后被送至某卫生院治疗,经初步治疗后卫生院建议朱某转上级医院治疗。下午,朱某即被送至无锡市某医院治疗,但因颅脑损伤严重、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家属以两医院救治不力为由,遂将两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2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朱某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马某负全部责任,朱某的家属为此与大货车的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车主方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35万元,并且车主已按照协议全额支付了赔偿款。法院据此认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由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已经由交通肇事方予以全部赔偿,现原告再行要求两医院赔偿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法学理论中,同一事实可能存在同时满足几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发生不同诉因竞合的情况,也就是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这时往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确定适当的法律关系,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中较为有利的规范行使请求权。但原则上以弥补实际遭受损失为界,目前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中,允许受害雇员既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的“双份利益”。本案中,朱某家属可以选择大货车车主的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医院的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或可以选择大货车车主和医院的共同侵权之诉。从朱某家属起诉医院的请求看,主要是认为医院的行为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要求医院赔偿的费用均依据侵权关系而主张。但在原告起诉之前,恰恰又已经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全额获得了赔偿,并且赔偿的基础也是基于侵权行为。由于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工伤,而朱某家属也已经获得了足额赔偿,因此朱某的家属也就不能以侵权为由要求医院进行双重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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