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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司机撞人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需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无资质司机撞人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4月,江先生开着妻子名下的车送孩子上学,在学校门口撞了骑车送孩子上学的一名同事。交警认定江先生负全责。江先生和同事没有对结论表示异议。

由于是同事,两人当时约定,治疗费用等治疗终结后一次性结算。半年后,江先生的同事向他提出了8000多元的索赔。江先生认为治疗费用不可能这么高,拒绝支付。两人协商不成后,江先生被同事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江先生将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中保公司发现江先生肇事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特种驾驶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持此种驾驶证不可以驾驶普通车辆。中保公司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免责,不进行赔偿。即便进行了抢救费用的垫付,也可以向驾驶人追索,其他费用就更不应该赔偿。

交强险需承担保险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及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范围内,向江先生的同事支付修车费 280元、误工费500元。

尽管本案中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它是否赔付不应以区分车主责任决定,而应以是否给事故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来决定。

交强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制定的格式化条款,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提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实际上说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受害人,至于是否追偿是在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和致害人之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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