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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之快被“逮”正着 两年内不能驾车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因图一时之快,驾车信马由缰的袁某,近日不仅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而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二年内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不久前的一天0时7分,袁某驾驶鄂A/55C××号小客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长江二桥行驶时,见路宽车稀,四下无人,便加大油门信马由缰地将车速“放”至159公里/小时,不料被路旁警车内的雷达测速仪“逮”了个正着。袁某因图一时之快受到上述重罚,并在二年内因无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而不能再驾车。

法律链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
  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元罚款;
  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
  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
  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前款第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项、第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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