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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娟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娟,女,34岁(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神山村4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娟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娟于2005年12月8日7时许,驾驶小客车(京GGP012)由东向西行驶至怀柔区怀北镇怀北庄村东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韩某荣(女,64岁)发生事故,致韩因重度­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20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某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荣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林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第2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怀公刑技2005尸检字(135)号文件,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娟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兵

  二 00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丹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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