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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取证案例[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8年6月12日15时40分,驾驶人杨昌贵驾驶湘u30500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腊尔山方向往凤凰县城行驶,当车转弯驶入凤腊公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由郭宏辉驾驶的湘g17250号小车相刮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无人员伤、亡,两车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如下:
湘u30500号中型普通客车损失100元左右,湘g17250号小车损失200元左右。两车损失合计不超过500元,属轻微交通事故。
三、事故责任
驾驶人郭宏辉违反临时停放规定且起步时未观察道路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驾驶人杨昌贵无责任。
四、事故处理过程
我队于2008年6月12日16时01分接到报警,接警后3分钟左右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因损失轻微民警按照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规定当场调解,双方各抒已见、争执不下,于是民警把双方带至交警队处理(郭宏辉方有5—6人,中巴车方亲属3—4人一同来到交警队)。
到交警队以后,民警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7时50分,在没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在交警队事故处理室外因损失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发生口角,双方动起手来,民警闻讯迅速从事故调处室内小会议室跑出来及时制止了。并与“110”及时取得联系,协助治安民警将双方送入派出所处理六、对互联网上涉及到的问题说明:
1、该交通事故属轻微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需扣车或扣证,因此没有“扣证、扣车不开出扣车、扣证手续”这一说法。
2、郭宏辉和杨昌贵等是在交警队事故处理室外在无一个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发生口角动起手来的,民警闻讯后迅速从事故调处室内小会议室跑出来制止,因此没有制止不力这一说法,互联网上反映的情况不客观。
3、参与事故处理的双方都是有身份之人,民警工作疏忽,没有料到会因不足500元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动起手来,郭宏辉轻微受伤,在此向郭宏辉表示歉意。并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

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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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全貌,湘u30500号中型普通客车与湘g17250号小车同向驶入凤腊公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两车行驶方向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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