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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调解参加人资格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9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如下人员: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出示有关证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对并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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