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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4年8月6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本文主要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与逃逸人的主观罪过。笔者认为无论在实践中,还是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逃逸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可能持过失,还可能持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科学的立法不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规定在同一个过失犯罪的条款之中,且适用同一法定刑。因此笔者主张立法应加以修改完善,并提出具体建议。
  我国79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规定如下:“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97刑法规定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增加了如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罪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刑法的规定却过于笼统,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其理解上的分歧。尤其是关于行为人逃逸后,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本文拟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逃逸人的主观罪过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促进对交通肇事罪的进一步研究。
  一、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一)逃逸的含义
  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没有给予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反而逃跑 ,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的目是逃避法律责任与法律追究。逃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救助义务,但行为人却违背了该义务,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弃被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据此概念,显然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时就被撞死,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及时送往医院,也没有得到救治的情形排除在外。因为如果被害人当即死亡,或者被撞得奄奄一息,即使予以救治也无法挽救其生命而造成死亡的情形中,其死亡显然是交通肇事主行为的后果,而不是事后行为人逃逸所造成的被害人因未能得以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结果。换句话说,也就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种场合下,排除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的存在。
  二、实然角度透视逃逸人的主观罪过
  关于逃逸人(交通肇事者)对其逃逸后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态度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仅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转化而成的故意犯罪。即行为人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见死不救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也包括交通肇事后故意将有生命危险的人转移,抛弃导致其死亡的。
  第二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间接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肇事者故意把伤者转移到不易被人发现偏僻之处,使其不能的到救助,之后逃逸;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晚上黑漆漆地看不清人,人烟稀少,肇事者明知自己逃跑后,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必然会死亡,却依然逃跑,是为直接故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必然死亡有明确的认识 ,却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应再视为放任,而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到必然性,只能是直接故意杀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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