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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说明: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计算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对于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意:
      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未届满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如果超过判决确定的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生存且仍需要护理,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以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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