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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只顾赔偿纠纷之法官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8日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Tags: 赔偿
   2014年9月16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罗某的亲戚你出100元,我出500元,他出1000元……,最后凑齐了4.7万元,当庭交到原告黄某的手中。
  2012年12月9日上午,罗某驾驶一辆农用车与迎面驶来由黄某(与罗某同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后作出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某受伤后,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罗某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罗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深入了解情况认为双方还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调解,村委主任也召集双方当事人近亲到庭旁听。调解中,针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分歧较大。

  被告提出,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自已已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根据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同意再赔偿原告7000元。原告则认为,自已还在治疗之中,后期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现在自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为了治病已是债台高筑。但只要被告一次性支付8万元作为后续治疗等费用,就放弃与本事故有关的所有诉讼权益。而被告认为,农村经济落后,生活水平低下,一次性支付8万元不符合实际,自已也没有承受能力,只愿支付3万元。

  主审法官根据“当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住一屯,抬头不见低头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地开展说情、讲理、释法劝说和教育,终于使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让步:被告赔偿原告4.7万元。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感人的一幕。(编辑: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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